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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两次(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7年12月13日、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长沙市**区**小区、**小区等小区存在的传销团伙由沈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从2009年组织发展下线而来,每层下线发展3人,其下线发展下线层层发展(每人只许直接发展下线3人)。现该传销团伙由行政总裁沈某甲、体系总裁沈某乙、会务总裁邱某某、人事总裁(徐某某、李某某、王某甲)为首,下设四个总监区有7名总监(教育总监、教配总监、自律总监、自配总监、能力总监、能配总监、申购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地组织管理,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能力总管、自律总管、配合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传销人员组织管理、发展下线,以纯“资本连锁运营”投入69800元高额回报1004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进行非法提成获利,该团伙有严格的五级三晋制(五级:实习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高级经理600份以上。三晋制:份额达到10份当时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2名直接主任,次周晋升;份额达到600份,三名直接经理,隔周晋升高级经理)。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4年4月通过王某乙介绍进入传销组织,通过下线沈某乙、沈某丙、王某丙发展传销人员29人,传销申购份额628份,2013年11月担任传销团队的大总管,负责管理的传销人员约三十多人。2014年7月升到老总级别,非法获利七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朱某某的人民币9450元,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移送长沙市**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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