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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0019,汉族,本科毕业,任南阳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号,现住南阳市**区**西路106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南阳市**玩具有限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路某某预谋后,由路某某负责联系考生信息,朱某某负责篡改考生成绩,收取每位考生费用3000元。路某某经西峡县篮球培训班老板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和**教育托教班老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西峡县联系需要加分的考生家长并收取相关费用。田某某联系到西峡县**中学教师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和西峡县**中学教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称提供一个考生信息提成500元。武某某给田某某提供8名考生信息,收取每位考生费用4500元,共计36000元;胡某某将田某某的手机号码给其班4名文化课成绩好但体育成绩薄弱的考生家长,田某某收到7名考生家长给其提供考生信息,并收取考生家长费用共计27000元。田某某向路某某提供15名考生信息,并付给路某某现金20000元;张某某通过培训班教师的身份联系8名考生家长,向路某某提供8名考生信息,并自己垫付给路某某费用23000元。2018年4月17日至19日,在全国中招体育考试西峡县职业中专学校考点,朱某某利用调试体育考试设备及维护考试软件的便利,通过软件操作将路某某提供的二十余名考生成绩进行不同程度篡改。2018年4月20日,西峡县教体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又将所有被篡改的成绩恢复为原始成绩,路某某、田某某、武某某将收取的所有费用退回给考生家长。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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