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城**苑**幢**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剑,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莉,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时任**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制造二厂部门长蔡某某、制造二厂设备课课长陈某某,共同成立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后,在该公司无实际维修能力和设备出售的情况下,利用蔡某某、陈某某的职务之便获得**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的设备维修和采购业务,从中加价获取**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所支付的明显高于实际维修费用和采购设备费用共计625万余元。且2014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等方式,虚开购方单位为苏州**电子有限公司,销方单位为苏州市吴江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区**镇**电子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71000元,其中税款112025.61元,且已全部申报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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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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