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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东台市**公司原销售员,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汤泊新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11月担任东台市**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销售农药的销售款共计120013.60元占为己有,并被其挥霍,经东台市**公司多次追要后拒不归还。朱某某于2018年6月9日与该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分月还款,后朱某某为逃避还款变更联系方式,至今未归还其侵占的销售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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