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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浙江省绍兴市**区人,个体,住**区**镇**村**号。于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朱某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临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期间的便利,将该公司山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十余个客户交公司的货款534755.83元非法据为己有。2019年4月25日,朱某某主动将所侵占货款35万元交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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