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海南**广告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云飞,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海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用品制作合同》,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刑)任地产公司营销部策划专员,其主要职责是采购营销资产物料。同案人周某某发现地产公司对于物料采购验收把关制度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管理漏洞,欲与朱某某内外合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地产公司资金。双方商定分赃比例后,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同案人周某某在《资产购置审批表》审批通过后,使用多次重复下采购订单等方式,出具采购订单交给朱某某,由其在采购订单上盖广告公司章并虚开发票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则按照公司内部资产购置和财务报销流程,再通过《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进行财务报销,在没有收到物料的情况下,假冒李某某、冯某某等多名公司同事在《验收单》签名,多次向*甲公司财务部报销,地产公司陆续把款项转账给海南广告公司。经司法会计鉴定,其两人共同侵占被害单位地产公司人民币1099327.79元,其中周某某获利人民币672854元,朱某某获利人民币426474元的事实。
案发后,朱某某自动投案,退还全部赃款426474元,并以违约金形式积极赔偿412951.25元给地产公司。
本院认为,朱某某伙同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但是其具有从犯、自首、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等减轻、从轻情节,鉴于朱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朱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世锋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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