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发票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8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环保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甘肃省陇西县人,住南京市雨花区**新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成立南京市江宁区**实验仪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甲中心)和南京市江宁区**电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乙中心)。张某某(另案处理)系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虚增**公司账面成本,张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朱某某控制的*甲中心和*乙中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公司。2017年11月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安排会计周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0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86137元。上述发票均被用于**公司入账冲抵经营成本。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朱某某等人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