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定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永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3日至7月3日、2019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份,在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张花园社区院内,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同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起商量,让朱某某冒充社区地面硬化工程承包商,让张某某以其名下的社区办公楼作抵押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5万元。朱某某同郭某甲商量,等贷款下发后先给郭某乙15万元,其余30万元抵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欠款。2014年11月7日贷款下发后,张某某通过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汇给朱某某银行账户上45万元,当天朱某某转账给郭某乙15万元,其余30万元被朱某某作为工程款留下。2014年11月17日,郭某甲安排成建设(系丹阳办事处委派会计)伪造了两张建筑合同,并给朱某某要了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同郭某乙一同到丹阳路地税局大厅开具了两张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合计45万元。然后,成建设将此虚假建设项目列入张花园社区账目中。
经查,郭某乙领取的15万元去向是:偿还社区在双河路烟酒门市部拿的烟、酒、大豆油等欠款10.7万元;偿还本人车贷2.8万元;同郭某甲一起购买烟、酒、茶叶等礼品花费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