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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发票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朱某某系宁夏**药业有限公司西尼地平胶囊和洁白胶囊药品、天津**制药有限公司保宫止血颗粒药品的福建省代理商。朱某某在明知林某某实际控制的CSO公司(包含朱某某注册的两家CSO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林某某实际控制的CSO公司虚开给宁夏**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20.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41.5万元;虚开给贵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23.5万元;虚开给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金额合计达9.9万元;总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金额合计74.9万元。虚开金额由厂家支付到对公账户后扣除林某某自己利润后转账至朱某某兑现朱某某利润和下一级医药代表药品推销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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