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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其控制的东海县**有限公司(已注销),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接受山东省鄄城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91785.1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9604.8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全部退缴所抵扣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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