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其控制的东海县**有限公司(已注销),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接受山东省鄄城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91785.1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9604.8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全部退缴所抵扣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