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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黄岩**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浙江黄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与福建金祥云贸易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他人先后取得福建金祥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张,总金额为989862.50元,总税额计166287.50元,价税合计共1156150元,并将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用于申报抵扣。

2018年8月,**公司补交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并有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台州市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材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证明,另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且所在公司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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