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诸暨市***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2016年9月中下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山东省***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税款数额为13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向诸暨市国税局认证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后作进项转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3万余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作进项转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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