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法定代表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2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无真实贸易发生的背景下,以按照票面价格支付8-9%开票费用的方式,以采取资金回流的手段,通过陶某某(另案处理)让唐山市***厂、唐山市***有限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六份,金额共计:51.412393万元,税额共计:8.740107万元,价税合计:60.1525万元,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税务部门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961703万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税务部门补交了税款,同时缴纳了滞纳金共计12.961703万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