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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银**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2012年3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上网追逃,2012年9月2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没收保证金2万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白银**公司股东孙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孟某某(未到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给甘肃省武威市**区**县等地盛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等422位农民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437份,总金额25820883. 99元,虚开税额3858293. 01元,并将3858293. 01元的税额全部用于增值税的进项在白银区国税局进行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858293.01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白银**公司法人孙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某、孟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给东莞市**有限公司、九江**有限公司、九江**织造有限公司、九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九江**制衣有限公司、山紫**有限公司、漳平市**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41份, 总金额23980362.47元,税额4076662.53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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