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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住常熟市**镇**巷**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担任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孙某某的安排下,联系韩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真实运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尉氏县**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货运代理服务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7份至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316793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238479.98元。上述发票均已经由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案发后,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退缴相关税款。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孙某某、冯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作为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所涉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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