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份至2017年9月份,郭某某伙同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为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在江苏省徐州市成立了徐州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制品有限公司、徐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徐州市**通讯有限公司、徐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郭某某、胡某某负责从潘某某、朱某某、卓某某等人“买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单,胡某某主要负责“卖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负责协调徐州市税务机关的稽查等,林某某作为会计负责6家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单的收发、认证、抵扣,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打印、邮寄等,共虚开进项海关单69411份,税额8356200077.58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税款9872197.23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572份,税款26034189.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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