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讯衅滋事案)_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绰号“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镇**团**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发泄私愤,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先后对被害人沙某某和方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方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事后王某某、黄某某分别向方某某赔偿55000元和4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从犯,且对被害人仅使用轻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