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乡**村43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11日重报,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2014年2月经人介绍后收骆某某彩礼6万元,上车礼1万元,买三金1万元,共计8万元二人结婚,七日后回门到浙江宁波父亲朱某乙打工地居住两个星期后发现怀孕,药物流产后发现有**,治疗一星期出院,骆某某回家将此事告诉其母亲后,两人无法沟通,发生分歧后彼此不再联系。
2015年2月经人介绍朱某某收李某彩礼60000元后于2015年12月3日结婚并进行结婚登记,2016年1月10号朱某某临产,准备到红十字医院生产,检查发现朱某某有**,当天产下一女婴亦有**,2016年7月14日李某提出与朱某某离婚,2017年11月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民初2939号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女李某甲由被告朱某某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2日,通过朱某某的姑姑王某某(又王某甲)介绍认识了李某乙,收受李某乙26万元彩礼后,于2017年2月18日朱某某和李某乙结婚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朱某某和李某乙一起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时间,因殴打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丁2018年7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朱某某被执行拘留期满后就失去了联系,李某乙母亲杜某某多次找朱某某讨要彩礼未果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夏邑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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