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使用微信“b某某”的账号冒充女性,自称叫“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聊天,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2019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吃饭、看病、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6790元,赃款全部被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挥霍。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679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QQ软件及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杨某某,使用“b某某”的账号,冒充女性,自称叫“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2019年9月至11月先后以走亲戚、买保险、加油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9757元,赃款被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挥霍。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3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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