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殷某某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有关标准的情况下,通过绵竹市**局工作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违规帮忙以殷某某的名义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实际享受人为朱某某),从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自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朱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5111元。2020年11于3日,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朱某某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