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住安定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婚)于2020年6月在玩社交软件“快手”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后朱某某谎称其已离婚并愿意和张某某谈恋爱。2020年6月6日朱某某以其回家开门未带钥匙需要找人开锁为由,骗取张某某600元;2020年6月13日朱某某以其要考取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某3500元;2020年6月23日朱某某以要和张某某一起回家看望其父母为由,骗张某某为其在安定区大十字“老凤祥”金店购买金耳钉等首饰共计10672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4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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