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道**院**路**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居住在本市荔湾区增滘大和东约**号**房的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商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6部苹果7二手手机给孙某某,并承诺在收款后当天发货,孙某某当天通过微信向朱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至次日14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发货,均被朱某某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且将孙某某微信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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