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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65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池州市东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车市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库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公司法人颜某某,实际负责人朱某某,公司成立后,朱某某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土建工程、装修项目发包给他人。2017年12月,土建、装修等工程项目竣工后,朱某某未将工人工资足额发放。2019年3月,库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施工队郭某某、张某1、甘某某、陈某某和张某2等四家施工队以及公司职工王某某等十一人投诉****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事宜,经库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并向公司法人颜某某送达限期指令支付工人工资。截至2018年10月,库车*****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累计达1351786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朱某某、颜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能够积极主动支付了当事人的工资并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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