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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朱某乙(已起诉)在榆树市**镇**村**组骑摩托车摔伤后住院治疗,为了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朱某乙伙同陈某某(已相对不起诉)、朱某甲开具虚假证明,诈骗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4240.38元。案发后,被骗钱款已全部上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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