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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1********,汉族,初中肄业,扬州市**快修连锁店**,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华某某、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伪造交通事故,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650元。后华某某赔偿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全部损失。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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