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绰号:猪猪,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江西省**区**路**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事先明知郭某某(已判决)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郭某某转移诈骗所得,利用自己的微信收取诈骗所得29200元,提现至银行卡后,再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转账给郭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2019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1000元违法所得有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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