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楼。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婷,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8月28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5日左右,在海口市美兰区**项目工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能帮被害人秦某某从邓某某手中拿到**项目部分工程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项目为由收取秦某某款项属实,但朱某某是否谎称其已承包**项目为由骗取秦某某款项存疑,朱某某收取秦某某款项是否用于**项目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经一次退查,没有二次退查必要性,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郭益玲
书 记 员:张 敏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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