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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事实不清,2020年9月4日,本院将该案第一次退回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9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8日,嫌疑人朱某某使用本人苹果手机登录昵称:“D”(现昵称:三个虎头头像),微信号:zyladd88****,与受害人何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号:HYF1531212****,昵称:月光下的安静)进行聊天。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虚构有大量便宜的一次性口罩事实,让受害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支付口罩付款,共计转账人民币135500元。

2、2019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使用本人苹果手机登录昵称:“D”(现昵称:三个虎头头像),微信号:zyladd88****,与受害人韩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号:s11872419****,昵称:美凯珑家纺…香羽莫)进行聊天。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虚构有夏被事实,让受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等转账支付夏被货款,共计转账人民币11500元。

3、2019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使用本人苹果手机登录昵称:“D”(现昵称:三个虎头头像),微信号:zyladd88****,与受害人赵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号:zy65623****,昵称:叶子床得美家居垫业)进行聊天。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虚构有家纺事实,让受害人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家纺货款,共计转账人民币57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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