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烟台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开发区**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2018年开始从事办理公积金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2020年1月,朱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林某某等人不符合全额提取公积金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以收取材料费的名义骗取林某某2000元、王某某1000元、李某某1000元、赵某某1400元、由某某2000元,共计6400元。朱某某收取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失去联系,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朱某某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部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损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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