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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连云港市**美容院**,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1时许,在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材料有限公司内,当杨某某问其所捡的金手镯(系王某某所有)系谁所有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虚构该金手镯一只为其本人所有,在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冒领了该价值人民币12856元的金手镯。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到案,认罪认罚,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镯(照片);

2.书证:发票等;

3.证人殷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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