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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现住**村。于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网上投资理财产品并加入微信群,后在微信群内结识杨某某,其二人互相交换各自投资的微信群信息。朱某某邀请杨某某进入****学习交流群,后杨某某在该群内与网名“百合”的人联络,并扫描下载****APP。杨某某于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8日先后投资八笔资金共计201700元,2019年8月9日该APP关闭,杨某某损失199050元。朱某某在****APP内投资1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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