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重庆*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5月2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9日该局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下半年以来,罗某某(已判决)先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百盛**楼、渝中区解放碑英利国际**、渝中区解放碑威斯汀**、南岸区南坪城市之光**等地开设重庆*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负责人,公司法人为游某某(另处)。先后招揽组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唐某甲、蒋某某等及业务员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王某甲、冉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卢某某等人,在公司对业务员进行专门的话术培训,在公司运营中,通过网上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私募机构,让业务员冒充股票专业人士,通过微信拉客户,向客户发布虚假的荐股消息,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客户股票会员费1000元至9800元不等,后给客户推送虚假的股票交易信息,直接造成客户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骗取3人会员费7560元。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系2020年3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余犯罪嫌疑人均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所有嫌疑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依法移送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