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区**街**号**房, 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4日,朱某某以转贷节省利息为由,约事主莫某某和放贷方魏某某到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湾一家士多店,朱某某通过提供空白合同,由莫某某向魏某某签订了一份贷款人民币7万元的合同,莫某某单方面填写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的内容后,该贷款合同被朱某某以“行规”为由带走。魏某某随后将贷款人民币7万元转给莫某某后,朱某某遂以需要作银行流水合同才能生效为由,要求莫某某将人民币7万元转账给其,并承诺到账后即该笔款项返还莫某某。在莫某某将人民币7万元转账成功后,朱某某对莫某某谎称其已将贷款7万元归还魏某某且贷款已经取消,并称己经销毁了事主莫某某与魏某某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2019年4月,朱某某在介绍张某某冒充黄某某的身份向陈某某贷款时,谎称莫某某欠其人民币7万元,遂将莫某某与魏某某签订的贷款人民币7万元的合同转债给陈某某,陈某某遂向朱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工商银行账号内转账人民币6.3万元。后陈某某通过向莫某某询问求证转债贷款合同时发现被骗,莫某某发现被朱某某进行诈骗后报警求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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