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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庆安县**农业开发办科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雅典**号楼**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雅典**号楼**单元*8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7年初以办理医疗门诊许可为由诈骗索某某307000元;于2016年底以办理工作为由诈骗杨某某25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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