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5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小区**幢**室,通过“陌陌”结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后两人添加微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假意网恋以过生日、住院缴费、购买情侣装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共计88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退还赃款人民币8819元,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还赃款、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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