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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住常宁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常宁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集团以3394.93万元中标固废二期项目,后以个人承包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承揽工程后,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联合承包,王某某占股55%,朱某某占股45%。2018年5月,王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了有利可图,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由,向常宁市水口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送了防渗膜采购方案,建议选用原材料进口国内加工生产的HDPE防渗膜并要求调整材料价格。2018年10月16日,常宁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项目防渗材料有关问题,要求采取网上询价、已有业绩查询、实地洽谈等模式确定本项目所需防渗膜等主要材料的价格并择优确定一家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王某某将此情况告诉了材料供应商唐某某(另案处理),并告诉唐某某,政府有向江浙一带进货的设想。唐某某便联系了上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及江苏宜兴**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询价公司并将各公司的资料递交王某某以备用,同时唐某某要求厂家在政府部门询价时按王某某定的价格报价(比厂批发价格高很多)。2018年10月18日至19日,在王某某、唐某某的主导下,市政府组织人员对上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宜兴**材料有限公司完成了询价工作,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为承包方陪同参与考察询价,确定了采用江苏宜兴市**材料公司的产品,并以该公司的报价确定了HDPE防渗膜的采购单价。2018年11月12日,王某某、朱某某以湖南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南**公司法人唐某某签订了HDPE购销合同,约定了不同规格HDPE膜和长丝复合排水网的单价。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唐某某以远低于**洲公司产品的单价的价格从山东**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102270平方米HDPE膜和49640平方米长丝复合排水网产品,为了套取国家资金,唐某某应王某某要求,伪造了宜兴**公司产品合格证明及质检报告,冒充**洲公司的产品发货至固废二期项目。王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套取国家资金,以冒充的**洲公司的产品单价申请支付工程款,骗取国家资金5737738元(已领取50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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