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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30381********645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浙江省瑞安市**镇**村。2018年11月30日,因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7月19日、9月27日两次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8月19日、10月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11月期间,夏某某、张某某、朱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成立所谓“网贷公司”,并逐步组建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该“网贷公司”假冒“有凭证”贷款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额度高、放款快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签署金额虚高的阴阳借款合同,收取砍头息以及展期费、续期费等各种高昂费用,并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还谎称该“债务”影响征信等重要社会信誉体系,迫使被害人还款;对逾期的借款人采取多种“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虚高债务,诈骗数千人,获利10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18年11月加入该“网贷公司”财务部,诈骗100多人,共放款28.3万元,收回款项8.6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系朱某乙的堂弟,于2018年11月13日接触夏某某团伙,同月23日从事财务工作并开始放款,同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朱某甲收放款只有四天时间,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收放款的具体数额,亦不能证实朱某甲是否存在获利的情况。故朱某甲是否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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