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山东省郯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镇**街**号,现住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朱某某以帮助倪某某办理加油站手续跑关系为由,索要现金3万元,后加油站手续无法办成,朱某某也未将3万元退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三万元现金已发还倪华。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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