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海南公司任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室,住海口市秀英区**镇**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份的某一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繆斯酒吧处以现金4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K毒),双方交易完后,冯某某将毒品(K粉)冲到酒里面,后朱某某就在繆斯酒吧跟冯某某等人一起吸食。2020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新坡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被不起诉朱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冯某某的一份证言外,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朱某某否认其有向冯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现有证据认定朱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陈香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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