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公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外号“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6日、11月28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分别于同年11月1日、12月2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宾馆门口,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一颗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赚取路费人民币50元。同年6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城厢区**街道**会所旁的**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一颗约0.3克甲基苯丙胺,从中赚取路费人民币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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