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同丈夫吕某某(另案处理)在灌南县田楼镇**村**组自家开的“**”饭店内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抽头渔利6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刚达入罪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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