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现住苏州市吴中区**小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10日被假释;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刘维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犯罪嫌疑人沙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组织杨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证,赌资累计达75000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沙某某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场所,自己亦参与赌博。
2019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至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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