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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四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马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朱某某、范某某等单位及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底,福建*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某受*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己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包通关事宜,伙同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王某某等公司、个人,将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货物,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嘤纷乐及莱思纽卡饮液2票,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339334元。其间,王某某受李某某委托,联系了*庚公司仓库经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商议物流拦截事宜,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征得公司同意后,与王某某约定每单收取7元物流拦截费,另行给予王某某每单3元抽成。此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庚公司伙同其他涉案公司及个人分工配合,负责对接福建*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商保税仓库,将本应运送至韵达快件分拨中心扫描发货的涉案货物拦截,组织公司员工将涉案货物外包装的快递面单进行撕单,再粘贴事前准备的普通空信封,才将货物运至韵达快件分拨中心扫描放入仓库内囤积,后交给*甲公司安排的物流车辆集中运送至北京*己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经马尾海关计核,朱某某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1480920.5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为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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