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乡**村**路**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均系石家庄市**运输有限公司司机,2019年9月21日,二人准备驾驶停放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南车路润丰物流园南门口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挂车前往汕头。当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被害人赵某某在车后指挥,准备与冀G*****挂车对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多脏器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留在现场直至民警将其带离,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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