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驾驶四轮车在**乡**村*社 西北地朱某某家承包田拉水种地,朱某某驾驶四轮车,李某某站在四轮车的牵引架上放水浇地。朱某某家承包田南地头有一个小土包,在转弯时四轮车的左后轮压到土包上致 使四轮车翻车,李某某被夹在水桶和四轮车车头中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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