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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银行公司金融**部**分部**部**经理,现为**银行**分行**部内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区**家园**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未聘请辩护人。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1日将本案报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6月3日至7月1日、自2016年8月16日至9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5月22日至6月5日自2016年8月2日至8月16日、自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某某商议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方式从**银行贴现融资。王某某、舒某某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出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商业承兑汇票申请**银行贴现。**银行公司金融**部**分部总裁徐某某、**分部**部负责人张某某、**分部**部**经理刘某某、朱某某不认真审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偿还能力、资信情况、贸易背景,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资料和以担保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名义提交的授权、授信文件,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真伪,致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证明文件、担保函,在未提供证实交易背景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从**银行**分行骗取票据承兑款3亿元且到期未能还款。

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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