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思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1时许,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中方制药厂院内亚欣忠诚物流公司门口,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为了方便装载货物,驾驶川H*****轻型普通货车,在该货车货箱内有工人正常装卸货物作业的情况下,其未通知货箱内的工人下车,也未对货箱内的工人设置安全措施,将该货车向前移动,致使在该车货箱内装卸货物的工人熊某某从车尾部跌落至地面,后熊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4日死亡。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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