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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2********,汉族,小学文化,衡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修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7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8时,衡山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承包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即被害人聂某某组织本厂工人对生产车间球磨机进行调试,发现球磨机内部的筛网过密,粉尘出量不高,导致产量少。聂某某便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陈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易某某等设备维修人员对磨球机加班检修。当晚21时许,聂某某、罗某某在球磨机内部准备对筛网进行焊烧,罗某某担心焊烧会产生有毒烟雾,要廖某某打开球磨机排风机,廖某某因对控制室操作开关不熟,便要朱某某去开。于是朱某某到控制室,但因过于疲劳,误将球磨机启动开关当作风机开关启动,不到3秒,朱某某听到机器响,意识到按错开关,立即关掉开关。因球磨机启动而旋转达270°,致球磨机内的聂某某、罗某某被球石及粉尘掩埋,站在球磨机检修口处的陈某某甩到了球磨机靠内侧的地面上。朱某某关掉开关后迅速与廖某某一同爬到球磨机内救人,邻厂****石厂工人、**公司唐某某及公司其他工人先后闻讯赶来,一同扒开球石,将聂某某、罗某某抬出并实施急救。23时许,衡山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医生检查后发现聂某某、罗某某均无生命体征,陈某某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治疗检查。聂某某、罗某某经衡山县人民医院诊断均系室息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衡山县*****有限责任公司“4.28”机械伤害事故是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按错按钮而发生致2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事故。2020年4月29日衡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与聂某某、罗某某家属签达成协议,并赔付到位,聂某某、罗某某家属不再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7月30日朱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并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谅解,社会矛盾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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