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7 日20 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食香阁饭店,在使用液化气炒菜后,未关闭燃气瓶阀门,导致气瓶与调压阀接口连接处、两通接口连接处等部位气体泄漏,泄漏的燃气集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朱某某再次重新打火时引起燃气闪爆,造成饭店内就餐的被害人高某某死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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