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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幢**户,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长江证券有限公司阜阳市某某营业部装修负责人,对整个装修项目负责。2019年8月26日晚,经朱某某同意负责智能化弱电施工的工人刘某某在未经安全警示及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导致刘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受电击后死亡。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死者刘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由朱某某、长江证券阜阳某某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共同赔偿死者刘某某家属共计98万元,死者刘某某家属对朱某某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装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经传唤后,如实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该案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朱某某目前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贯彻“六稳”“六保”精神,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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